施工單位要注意了:工程不符抗震強制標準可能被吊銷資質!
施工單位要注意了:工程不符抗震強制標準可能被吊銷資質!
10月8日,司法部發布《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,共51條總則,主要內容如下:
1、對相關單位法律責任進行明確。
施工單位不按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施工的,責令改正,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;造成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,負責返工、加固,并賠償損失;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業整頓,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。
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,責令改正,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2、使用隔震減震裝置前,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/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取樣送檢。未對隔震減震裝置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,責令改正,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業整頓,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3、隔震減震裝置屬于主體結構施工,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。
4、抗震加固應當依照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等規定執行,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。
竣工驗收合格后,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等方式,公示抗震加固時間、后續使用年限等信息。
5、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、幼兒園、醫院、養老機構、應急指揮中心、應急避難場所等既有公共建筑進行抗震加固時,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。
6、 建設工程抗震應當堅持以人為本、全面設防、突出重點的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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