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結算遇到問題,應該這樣處理
問題:建設工程施工合同,根據初步預算的工程總價,勞動保險費應為18萬余元,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15萬元包干。后因建設方的資金原因使工程停工且長達18個月不能復工。雙方在解除合同并對實際完成工程進行結算時,按正常取費標準,只應取8萬元的勞動保險費。施工方認為,合同簽訂為“包干使用”,即工程不論增加或減少,都應以15萬元包干,不再調整。而建設方則認為,原合同勞保費在18萬元的預算基礎上下降到15萬元,現實際完工的勞動保險費亦應按同等比例下調,應在勞動保險費8萬元的基礎上按比例下調?這類情況應如何處理?
在前述情形下,工程實際結算總價款遠遠小于合同發包時工程總價,臨時設施費按實際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調。但施工方稱,臨時設施費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規模一次性投入,且因建設方原因使臨時設施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建設工期,臨時設施已無多少殘值可利用,故臨時設施費應按原合同預算金額不變。本人認為施工方的說法有一定道理,不知按行業規則,這類情況應如何處理?
答:此問題屬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結算辦法,原則按合同中對合同終止結算條款的要求,如果無任何要求,雙方協調確定結算辦法,但決不能按工程正常運作的結算辦法。常規來說按實進行結算,這就不存在臨時設施費按比例下調的問題,除此之外還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發生的索賠。
- 上一篇:施工試驗報告這些資料一定要收集! 2020/4/11
- 下一篇: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特點? 2020/4/1